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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1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志峯

原告
樓芷涵
被告
邑泰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益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以書狀敘明請求被告給付多少金額,或為何種行為,及各請求之請求權基礎,如有證據補充,請一併攜帶到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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