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128號
- 原告
- 樓芷涵
- 被告
- 邑泰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益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向被告購買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 號4 樓之1 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應有部分(下稱系爭不動產),並於同年6 月1 日正式入住。詎被告竟未告知電表裝設錯誤,致原告自103 年5 月12日至104 年5 月底,繳交同棟大樓4 樓住戶之電費而溢繳新臺幣(下同)1,430 元;另被告交屋時未安裝市內電話及網路,致原告額外支出103 年6 月電信費1,253 元、手機費479 元、訴外人胡興全之手機費264 元、MOD 自行裝設費用1,016 元等損害;又陽台屋頂漏水營造商王主任承諾要賠償7,980 元;另預收管理費超收2 個月即2,394 元亦應返還等情。被告則以溢繳電費1,340 元不爭執,但合約上之「電信」係指建置電信設施及機房,並非代辦電話或網路;原告所稱營造商王主任係被告之下包,其對原告之承諾與被告無關;超收管理費均已移交管委會等語置辯。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溢繳電費1,430 元,業據提出電費單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屬有據。另原告主張被告依約應安裝市內電話及網路乙節,核與兩造約定內容不符,有信義雙星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暨其附件「建材設備說明」在卷可參,故此部分請求,尚屬無據。又原告自承屋頂漏水係營造商王主任向其承諾賠償,自與被告無涉,是此部分請求,亦無所據。至超收管理費業已由被告移交管委會乙情,為原告所不爭執,原告復未舉證被告移交有短少之情事,自無從請求被告返還。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3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