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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2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厚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欽
訴訟代理人
紀民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福隆即淞瑋包裝材料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淞瑋包裝材料行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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