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203號原 告 陳孟廷即伍元滿餐飲企業社 被 告 蕭寀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