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203號
- 原告
- 陳孟廷即伍元滿餐飲企業社
- 被告
- 蕭寀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板小字第220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