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362號原 告 上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南山 訴訟代理人 張世彥 被 告 蔡正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4年5月22日來電詢問麗晶郵輪訂房乙事,由原告公司業務張世彥接洽服務介紹,替被告查詢104年7月26日代號CH之艙房,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7560元/包含稅金,張世彥將訂房之相關資料及報名表單 MAIL給被告,請被告填寫且簽名回傳後始完成報名程序。被告嗣後於104年5月27日再次來電查詢麗晶郵輪訂房,業務張世彥於電話中告知CH艙房已經售完,但目前有代號CD之艙房,價格為57730元/包含稅金,經被告填寫完報名表回傳後即完成訂房流程及作業,當下張世彥以電子郵件及電話之方式向被告回報房間已經安排完成。104年6月20日業務張世彥以紙本郵寄掛號之方式向被告請領CD艙房之尾款及護照資料,但因業務疏失而未留意到將郵輪艙等打錯成BA,然請領費用則是CD艙房的尾款金額(BA艙房的費用為98290元,與CD艙 房價差高達40560元)。被告於104年6月26日回傳CD艙房尾 款及護照資料,卻隻字不提業務張世彥標錯郵輪艙房等級乙事。104年7月26日,被告在基隆港口麗晶櫃臺憑原告因作業上疏失之請款單要求送船工作人員提供BA艙房,雖然現場同仁也計算過價格並向被告解釋此BA艙房不可能如此便宜,但因當時適逢週日,公司無人可調閱相關訂房資料,且被告在現場堅持要入住BA三人艙房,原告公司同仁無可奈何只好幫被告升等為BA艙房,被告因而受有艙房價差40560元之不當 得利,並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05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則 否認有何不當得利,辯稱:當初訂合約說五萬七千多元的,對方因為房型沒有了所以有升等,伊問大概多少元,原告說大約二百多,所以伊說沒問題。伊付了定金,六月底收到原告寄來的資料通知繳尾款,伊也付了,伊打電話問如何上船,小姐說只要帶資料去就可以了。登船時帶了資料,小姐說金額跟代號BA的金額有差,伊請小姐跟他們公司聯絡是否有出錯,小姐後來給伊卡且順利登船,伊以為小姐已經跟公司聯絡好了云云。 二、經查: (一)依原告所提原告於104年5月27日下午6:46致被告之電子信件係記載:你的艙房已經訂位完成!CD三位旅客∕6折價 :57,730各等語,此有該電子信件在卷可稽(調解卷宗第6頁)。惟原告致被告之請款單信函則記載:本信封裡有 說明會資料,2015年岸上觀光及尾款刷卡授權書,如確認無誤,請提供蔡秉翰旅客的護照影本,並繳付尾款單傳真...總金額:BA三人房:57,730 已繳付訂金:6,000 尾款:51,730 各等語,此亦有原告所提請款單影本乙紙為證(調解卷宗第9頁),被告依原告之請款單內容繳付尾款,並入住BA 三人房,自難認被告有何不當得利,是原告之主張,委無足採。 (二)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056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三、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書 記 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