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61號原 告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 訴訟代理人 闕政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湶即快樂購商行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並補正被告快樂購商行營業登記證,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