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61號
- 原告
-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顯川
- 訴訟代理人
- 闕政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湶即快樂購商行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並補正被告快樂購商行營業登記證,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