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61號原 告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 訴訟代理人 闕政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湶即快樂購商行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年2月24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 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