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64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小字第2641號
- 原告
- 酒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新民
- 訴訟代理人
- 張瑞淋
- 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紅隼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德祥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小字第264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仟陸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