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9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小字第2641號原 告 酒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新民 訴訟代理人 張瑞淋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紅隼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德祥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小字第264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仟陸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李璁潁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