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683號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陳名雄 被 告 趙子豪即壽德邦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叁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