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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 原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趙子豪即壽德邦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683號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陳名雄 被   告 趙子豪即壽德邦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叁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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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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