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73號
- 原告
- 豐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明聰
- 訴訟代理人
- 吳建輝
- 被告
- 元星鋁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貨款為新臺幣(下同)23,709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對帳單、統一發票、存證信函及回執行、請款單、支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3,709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