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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7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73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元星鋁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7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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