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7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元星鋁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7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