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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775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志峯

原   告
李筠梧
被   告
品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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