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775號原 告 李筠梧 被 告 品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