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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775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志峯

原   告
李筠梧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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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3 年3 月7 日,在苗栗市○○路000 號與被告(Dressop 時尚批發網)之經辦人即訴外人舒欣傑簽訂服飾寄賣合約,並繳交新臺幣(下同)3 萬元作保證押金,約定合約終止被告會全數退還,而原告於104 年3 月向被告提出終止合約,被告竟藉故拖欠保證押金,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等事實,業據提出寄賣合約書、銀行匯款資料、宅急便回單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寄賣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陳志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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