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917號原 告 大興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乙 被 告 詹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