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314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314號

原告
奧宇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安
被告
聯富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企業入口平台系統建置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支付維護顧問費用及違約費用,並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3年度司促字第43320號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前開支付命令即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起訴。查兩造間企業入口平台系統建置合約書第11條第2 項約定:「如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在卷足憑,是兩造間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