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3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314號
- 原告
- 奧宇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宗安
- 被告
- 聯富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企業入口平台系統建置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支付維護顧問費用及違約費用,並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3年度司促字第43320號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前開支付命令即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起訴。查兩造間企業入口平台系統建置合約書第11條第2 項約定:「如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在卷足憑,是兩造間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