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4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471號
- 原告
- 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逸倫
- 訴訟代理人
- 林洋帆
- 被告
- 義明裝訂廠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
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件一 │├────────────────────────────────────┤│誤寫內容 │├────────────────────────────────────┤│被 告 義明裝訂廠即陳建忠 ││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1樓 ││ 送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附件二 │├────────────────────────────────────┤│更正後內容 │├────────────────────────────────────┤│被 告 義明裝訂廠 ││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住同上 ││ 併送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