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471號原 告 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逸倫 訴訟代理人 林洋帆 被 告 義明裝訂廠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莊雅萍 ┌────────────────────────────────────┐ │附件一 │ ├────────────────────────────────────┤ │誤寫內容 │ ├────────────────────────────────────┤ │被 告 義明裝訂廠即陳建忠 │ │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1樓 │ │ 送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 └────────────────────────────────────┘ ┌────────────────────────────────────┐ │附件二 │ ├────────────────────────────────────┤ │更正後內容 │ ├────────────────────────────────────┤ │被 告 義明裝訂廠 │ │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1樓 │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住同上 │ │ 併送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