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5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510號
- 原告
- 明耀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惠卿
- 被告
- 王秉宏(原名王秉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土庫鎮○○路000 ○00號,有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