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5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561號
- 原告
- 黃翠苓即鼎昌商行
- 被告
- 江意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零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並請一併提出「鼎昌商行」商號登記資料。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