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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王士珮

  • 原告
    黃翠苓即鼎昌商行
  • 被告
    江意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561號原   告 黃翠苓即鼎昌商行 被   告 江意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零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並請一併提出「鼎昌商行」商號登記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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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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