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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5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561號

原告
黃翠苓即鼎昌商行
被告
江意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零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並請一併提出「鼎昌商行」商號登記資料。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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