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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68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李崇豪

原   告
林煌城
被   告
實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君
被   告
張薰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 年5 月 7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張薰云係址設臺北市○○區○○街 00 號之被告實信不動產有限公司(下稱實信公司)之不動產買賣經紀營業員,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張薰云明知原告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13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2樓之麥當勞餐廳內,與被告張薰云就臺北市○○區○○街000號之房地(下稱本案房地)簽訂買賣議價委託書,委託被告實信不動產有限公司及被告張薰云代為議價,並由被告張薰云分別於同日及同年月15日自原告處收受斡旋金新台幣(下同)2萬元、8萬元。詎其意圖為目已不法之所有僅向被告實信公司繳回所收受之斡旋金2萬元,而將斡旋金8萬元侵占入己,嗣因上開房地買賣不成,原告向被告實信公司請求返還上開斡旋金未果,進而查悉上情,而被告實信公司為被告張薰云之雇用人,故應與被告張薰云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買賣議價委託確認書是跟被告實信不動產有限公司簽的,不是與個人簽的。6 月 13 日交付 20000 元;6 月 15日交付 80000 元,被告張薰云要領 2 萬元,一定要有正本才可領,被告實信不動產有限公司一定知道情況等語。

二、被告實信公司則辯以:這是被告張薰云與原告私下之事,與被告公司無關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被告張薰云所不爭執,矧被告實信公司新北投捷運店店長梁元慧於103年3月11日在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陳稱:「(張薰云是否為新北投捷運店的員工?)曾經是。」、「(何時離職?)去年年中,6、7月左右,他來公司不久,也沒有辦妥離職就走了。」、「(張薰云在新北投捷運店服務時,業務內容?)房屋買賣仲介。」、「(張薰云的身分是?)他只是純粹的經紀營業員。」、「(在不動產買賣過程中,經紀人是否會參與買賣?)他不會實際參與買賣,實際參與的是營業員,但要從事不動產買賣必須要有營業員和經紀人的牌。」、「(公司處理斡旋案件的流程?)營業員收到斡旋金後,必須連同議價書交回給公司的店長、秘書或實際負責人,我們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李慧君的先生的大哥。以我為例,我收到斡旋金、議價書後,就會先把資料放在我這邊,營業員就會進行斡旋。若斡旋成功,這筆錢就會轉為訂金,若失敗就會退還給買方。」、「(你不怕營業員收了10萬,卻只說8萬?)議價書上會有寫收了斡旋金多少,我們都是以議價書為準。」各等語,又被告張薰云分別於102年6月13日即簽訂買賣議價委託書當日及同年月15日向原告收取2萬元、8萬元之斡旋金,嗣僅向住商不動產新北投捷運店繳回所收受之斡旋金2萬元,而將斡旋金8萬元侵占入己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6242號侵占等偵查卷宗查明屬實,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張薰云為被告實信公司之受僱人,已如前述。被告張薰云因執行營業員職務將向原告收取之斡旋金8萬元侵占入己,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實信公司自應負僱用人之責任。被告實信公司所辯是被告張薰云與原告私下之事,與被告公司無關,並不足採。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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