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7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733號
- 原告
- 永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衡
- 被告
- 茉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紀佑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肆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