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調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調字第237號原 告 三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回天澎湖生蠔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不回天澎湖生蠔營利事業登記相關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應為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