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簡雪貞
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律師
相 對 人
周士文即歐巴馬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 年度板勞小字第1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09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104 年度板勞小字第1 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資力審查詢問表以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救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