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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救字第1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救字第10號

聲請人
張蓁穎
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相對人
英資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上列聲請人與英資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專用委任狀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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