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0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崧鉅智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晉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洋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邱德威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5,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