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099號
- 原告
- 利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睿驊
- 被告
-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之中庄調整池工程計畫-有價料挖裝及周邊配合工程合約(下稱系稱契約)向被告請求工程款,。而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本合約有關爭議事項,雙方應行協議解決,協議不成時再行選擇以訴訟或依仲裁程序辦理,如仲裁時以新竹市仲裁協會為仲裁地點,如經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可知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