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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洪任遠

  • 原告
    黃泓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153號原   告 黃泓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跳蚤本舖興業有限公司(原跳蚤本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 判費2萬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萬0,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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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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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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