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153號
- 原告
- 黃泓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跳蚤本舖興業有限公司(原跳蚤本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