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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163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李崇豪

原   告
元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全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契約書影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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