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163號原 告 元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全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契約書影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