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278號原 告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翔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44,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