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王士珮
- 原告陳慧樺即達誠商行法人
- 被告刑緯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03號原 告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被 告 刑緯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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