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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0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顏妃琇

原告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被告
刑緯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仟壹佰肆拾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4年9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顏妃琇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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