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03號
- 原告
-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 被告
- 刑緯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仟壹佰肆拾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4年9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