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王淑慧
- 原告富源起重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25號原 告 富源起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慧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鐵利拳工程行即程飛鴻,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9,788元,應繳裁 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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