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25號
- 原告
- 富源起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淑慧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鐵利拳工程行即程飛鴻,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9,788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