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50號上 訴 人 即被 告 長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