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呂安樂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峰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篤群棈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9,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