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68號
- 上 訴 人即
- 被 告
- 峰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篤群棈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9,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