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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簡字第149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志峯

原告
上傑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傑銘
被告
百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秋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零貳拾捌元整,及分別按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迭經向被告催討無效。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 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末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陳志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              │              │
│ 編號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新│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提示日        │
│      │          │臺幣)      │        │        │              │              │
├───┼─────┼──────┼────┼────┼───────┼───────┤
│      │          │肆拾柒萬伍仟│百揚營造│永豐銀行│ 103年11月20日│ 103年11月20日│
│  1   │AH0000000 │肆佰肆拾元  │有限公司│東湖分行│              │              │
├───┼─────┼──────┼────┼────┼───────┼───────┤
│      │          │            │百揚營造│永豐銀行│ 103年11月30日│ 103年12月01日│
│  2   │AH0000000 │壹佰萬元    │有限公司│東湖分行│              │              │
├───┼─────┼──────┼────┼────┼───────┼───────┤
│      │          │捌萬肆仟伍佰│百揚營造│永豐銀行│ 104年01月20日│ 104年01月22日│
│  3   │AH0000000 │捌拾捌元    │有限公司│東湖分行│              │              │
├───┼─────┼──────┼────┼────┼───────┼───────┤
│      │          │            │百揚營造│永豐銀行│ 104年01月20日│ 104年01月22日│
│  4   │AH0000000 │壹佰萬元    │有限公司│東湖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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