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5號原 告 陳哲凡 被 告 世瑩記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