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呂安樂
- 當事人麗發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5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麗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永灝即晶堡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3,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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