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52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麗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永灝即晶堡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3,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