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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572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靖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東勝
訴訟代理人
姚家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通移動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匯通移動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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