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592號
- 原告
- 昆龍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昆山
- 被告
- 菩卉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婧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租賃物即停車位所在地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停車位租賃契約第十三條附卷可稽。而該停車位坐落於基隆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亦經原告陳明無訛,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