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84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青憲即鴻捷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世合世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夏森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鄧智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9,5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