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886號
- 原告
- 胡晉齊即鑫順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柒萬柒仟肆佰叁拾壹元,應繳裁判費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肆仟陸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