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津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898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李彥儒 被 告 利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翼彬 上列上訴人李彥儒與被上訴人利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津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貳仟捌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