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944號原 告 楊季蓁 被 告 騰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