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977號
- 原告
- 晶品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燕梅
- 訴訟代理人
- 吳宗霖
- 被告
- 宗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宗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玖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叁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