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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呂安樂

  • 當事人
    吳麗純群盛消防安全設備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050號原   告 吳麗純 被   告 群盛消防安全設備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廖穎愷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廖穎愷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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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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