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050號
- 原告
- 吳麗純
- 被告
- 群盛消防安全設備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東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廖穎愷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廖穎愷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