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16號
- 原告
- 張嘉峰
上原告與被告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壹萬叁仟肆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