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陳志峯
- 法定代理人葉錦森
- 原告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簡宏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228號原 告 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錦森 訴訟代理人 許琴筑 被 告 簡宏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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