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233號
- 原告
- 龍廷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秝榤
- 被告
- 鼎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188,00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0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1,5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