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234號原 告 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添進 被 告 城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伍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