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264號
- 原告
- 美頡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郁琳
- 訴訟代理人
- 方大慶
- 被告
- 天下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