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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264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顏妃琇

原告
美頡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琳
訴訟代理人
方大慶
被告
天下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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