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264號原 告 美頡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琳 訴訟代理人 方大慶 被 告 天下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