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簡字第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傑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湘麟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毓庭
被告
吳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 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以存款不足或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 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支票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4 條、第85條第1 項、第96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      │      │
│ 編號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提示日│
│      │          │(新臺幣)  │      │        │      │      │
├───┼─────┼─────┼───┼────┼───┼───┤
│      │          │          │      │合作金庫│ 103年│ 103年│
│  1   │QW0000000 │柒萬伍仟元│吳麗玲│商業銀行│  06月│  06月│
│      │          │          │      │板橋分行│  14日│  16日│
├───┼─────┼─────┼───┼────┼───┼───┤
│      │          │          │      │渣打國際│ 103年│ 103年│
│  2   │AA0000000 │叁萬元    │吳麗玲│商業銀行│  06月│  06月│
│      │          │          │      │板橋分行│  21日│  23日│
├───┼─────┼─────┼───┼────┼───┼───┤
│      │          │          │      │合作金庫│ 103年│ 103年│
│  3   │QW0000000 │陸萬元    │吳麗玲│商業銀行│  06月│  06月│
│      │          │          │      │板橋分行│  27日│  27日│
├───┼─────┼─────┼───┼────┼───┼───┤
│      │          │          │      │渣打國際│ 103年│ 103年│
│  4   │AA0000000 │壹拾叁萬伍│吳麗玲│商業銀行│  07月│  07月│
│      │          │仟元      │      │板橋分行│  04日│  04日│
├───┼─────┼─────┼───┼────┼───┼───┤
│      │          │          │      │合作金庫│ 103年│ 103年│
│  5   │QW0000000 │伍佰萬元  │吳麗玲│商業銀行│  07月│ 07 月│
│      │          │          │      │板橋分行│  14日│ 14 日│
├───┼─────┼─────┼───┼────┼───┼───┤
│      │          │          │      │渣打國際│ 103年│ 103年│
│  6   │AA0000000 │壹佰壹拾萬│吳麗玲│商業銀行│  07月│  07月│
│      │          │元        │      │板橋分行│  21日│  21日│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